2021年立功可以從輕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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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立功可以從輕處罰嗎
依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是可以減刑的。
哪些情況屬於立功表現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爲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爲。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爲,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爲,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爲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爲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爲應視爲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爲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爲,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刑事案件中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呢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刑法第18條);
2、未遂犯(刑法第23條);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
4、自首(刑法第67條);
5、立功(刑法第68條)。
(1)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條)。
(2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
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3)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
2、預備犯(刑法第22條)。
(4)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從犯(刑法第27條)。
(5)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 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刑法第383條);
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刑法第390條);
5、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爲的 (刑法第392條)。
(6)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
2、避險過當(刑法第21條);
3、脅從犯(刑法第28條);
4、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7)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
2、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
3、非法種植罌慄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刑法351條)。
(8)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
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犯罪人員在服刑期間如果立了大功,那麼是可以進行減刑處理的,但是如果是罪犯嫌疑人,那麼是不可以減刑處理,因爲罪犯嫌疑人還沒有進行判刑呢,可以根據立功的情況稍微判輕一些。在這裏也鼓勵廣大服刑的小夥伴多多立功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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