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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數額怎麼判?

開設賭場罪數額怎麼判?

只要開設賭場,不論金額多少,都予立案量刑。《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數額怎麼判?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爲業的行爲。對於“開設”的含義,應當做廣義理解,除傳統的營業性地爲賭博者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以供他人賭博外,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電話投注的方式進行賭博,而參與者並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屬於開設賭場。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的,不構成本罪。

提供賭場之後,本人是否參與,是否抽取漁利的,不影響本罪成立。由於開設賭場,吸引他人前去賭博,參賭人數多,賭資數額大,賭場收入更加豐厚,社會危害性也較一般的聚衆賭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賭博罪之外單設開設賭場罪。

如果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還給他提供維修等技術支援的,構成犯罪。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援、資金結算服務的,作爲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處罰。同時,以下情形也作爲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處罰:

1、受僱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並分成的;

2、爲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3、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4、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同時,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爲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或者其專用軟件,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開設賭場,是對我國社會秩序以及民衆的經濟造成嚴重影響的一種行爲。對於賭場我國是明令進行禁止的,不允許進行開設。但是如果是棋牌室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的話,那麼就不算是開設賭場。但如果是屬於涉及到大型賭博,有賭注等方式的話,那麼就屬於賭場。

標籤: 開設 數額 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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