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 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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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這種行爲影響家庭和諧及社會穩定,在很多地方,有的人在家裏開設賭場,從中抽紅。被公安機關查處後,檢察院要確定是否構成起訴標準。在認定的時候,需要重點參考賭博數額、參與賭博的人數等。那麼,開設賭場罪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我們透過這篇文章瞭解下。
一、開設賭場罪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1、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衆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爲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爲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爲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以營利爲目的。即行爲人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爲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爲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爲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爲。
三、哪些情況要被從重處罰?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綜上所述,開設賭場屬於違法犯罪行爲,開設賭場罪數額認定標準是組織三人以上,並且抽紅在五千元以上。構成本罪,主觀表現是故意爲之,目的是盈利。根據刑法有關條文,當事人被起訴後,法院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收賭資,並處一定比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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