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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的處罰被損害人退錢嗎?

銷售假藥的處罰被損害人退錢嗎?

一、銷售假藥的處罰被損害人退錢嗎?

銷售假藥的處罰被損害人退錢嗎?

可以要求退錢;銷售假藥的處罰,主要是按照三種情形來處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1、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是單位性質的,會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生產、銷售假藥罪突出一個“騙”字,即以假藥騙取錢財,因此與詐騙罪有相似之處,但兩者相比較而言,有如下主要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權、健康權;而詐騙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則是行爲人純粹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爲真,從而自願交出財物的行爲。

3、定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爲構成本罪的標準;而詐騙罪則以詐騙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爲構成本罪的標準。從理論上講、二者容易區分,只是司法實踐中存在以假藥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

三、生產、銷售的假藥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銷售假藥就是利用不合法的產品而售出給他人進行使用,對於此行爲一般受害者是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僅可以要求退錢還可以讓違法者受到法律的處罰,所以,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維護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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