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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案件程序怎麼走

單位犯罪案件程序怎麼走

一、單位犯罪案件程序怎麼走

單位犯罪案件程序怎麼走

1、庭前審查的特殊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單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審查起訴書中是否列明被告單位的名稱、住所地以及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未按規定列明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3日內補送。

2、訴訟代表人的遴選

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定爲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爲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爲單位犯罪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3、訴訟代表人的出庭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拘傳到庭。人民法院審理單位犯罪案件,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開庭時,訴訟代表人的席位於審判庭的左側。

4、法院追繳或者扣押、凍結相關財物

人民法院追繳、扣押或凍結相關財物分爲兩類:

(1)是被告單位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尚未依法追繳或者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追繳或者扣押、凍結。

(2)是人民法院爲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先行扣押、凍結被告單位的財產或者由被告單位提供擔保。

5、單位被註銷或宣告破產的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單位犯罪案件,被告單位被註銷或者宣告破產,但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審理。

二、怎麼認定是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爲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爲輔。

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透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爲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爲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

三、單位犯罪的主體

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單位,這裏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我國刑法中,之所以沒有采用法人犯罪一詞而代之以單位犯罪,主要原因在於法人犯罪這一概念範圍較窄,使用單位犯罪一詞可以概括更多的雖非法人但亦屬一定組織體所實施的犯罪。

標籤: 單位 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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