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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在合同生效履行期間,如果符合了當事人之前約定的情形,那麼此時就可以解除合同,這屬於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是不太一樣的。但不管是哪種方式下的解除其實都是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那麼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都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一、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附款,意爲附加的條款,其本身並不構成獨立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行爲的意思表示內容的一部。”

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即指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未來可能出現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爲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因此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首先必須是一個事實,這個事實將來也許會發生,也許不會發生。

二、如何約定解除合同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於約定解除亦屬於合同解除的一種,所以,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也仍然體現出致使合同解除的共同的特點,即其原因可分爲不可歸咎於當事人的因素和可歸咎於當事人的因素。從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來講,是爲了實現訂立合同時所要追求的預期利益,雙方當事人均希望透過合同的形式來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以此來保護自己,並約束對方,以最終達到正確、及時地履行合同的目的。所以,合同中所約定的“事由”大部分是由可歸咎於當事人的因素造成。

不可歸咎於當事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事由”,雖然也可作爲解除合同的“約定”而寫入合同,但因該種情況大都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有關,且由於該種情況本身的“不可預測”性,所以,在審判實踐中,此種約定並不多見。同時,合同的約定解除從時間上看,也與其它兩種解除形式相類似,即都是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時。因合同一旦履行完畢,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即歸於消滅,此時無論出現何種情況,均無法造成合同的被解除。

另外,它也與法定解除的情況一樣,當事人所獲得的是“解除合同的權利”,而非合同的直接解除。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的區別在於獲得“解除合同的權利”起因不同,前者爲法定事由的出現,後者爲約定事由的出現;約定解除的“解除事由”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因此其比“法定解除”的事由要廣泛的多。

在當事人透過約定來解除合同的時候,此時會有一定的限制,與法定解除合同相比自然就沒有那麼的好。當然,合同解除了之後,如果是因爲其中一方違約導致的話,則此時守約方也是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的。

標籤: 約定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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