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故意傷害罪怎樣的流程?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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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故意傷害罪怎樣的流程?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需要有以下幾個程序的認定:
第一、必須經過專門的法醫鑑定構成輕傷纔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基礎
第二、派出所逮捕犯罪嫌疑人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裏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出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爲。
二、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爲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是存在着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達到輕傷以上的後果,那麼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是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其進行立案偵查的,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當然的前提必須是經過專業的鑑定機構對此進行鑑定,達到輕傷以上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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