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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報案材料和流程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的報案材料和流程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的報案材料和流程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的報案材料和流程是什麼

流程是提供有關證據,直接到轄區派出所報案即可。

敲詐勒索罪的報案材料有:刑事報案書及相關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證明案件事實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二、敲詐勒索罪認定

(一)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行爲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爲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俱,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爲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着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透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爲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爲,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爲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三)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員、海關緝查人員、工商管理人員以及稅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敲詐他人錢財,似乎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則構成敲詐勒索罪。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1、行爲特徵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爲特徵,完全以假象矇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爲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爲特徵。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後,“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爲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範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範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於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  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敲詐勒索,如果情節嚴重的話,會構成刑事犯罪。而在日常生活當中,當發現自己有被敲詐勒索的時候,可以選擇立即報警處理,只需要攜帶好相關的證據資料到管轄區的派出所進行報警處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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