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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麼?

爲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麼?

一、爲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麼?

爲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麼?

1、爲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如下: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爲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爲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國家祕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它是包括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外交和外事活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科學技術、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動方面以及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祕密事項。

二、怎麼判斷是否涉嫌犯了爲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

1、構成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無論其是中國公民,還是非中國公民均可構成本罪。

2、必須是爲境外的機構、組織和人員實施本條規定的犯罪

行爲。境外機構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官方機構,如政府、軍隊以及其他由政府設定的機構,也包括外國駐我國的使館、領事館及辦事處等。同樣,境外組織不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政黨、社會團體等,也包括企業等經濟組織以及宣傳組織。而境外人員的範圍則更廣,包括所有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

3、必須是採取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方法。行爲人採用各種祕密手段,如盜竊、偷錄等行爲而取得國家祕密或情報的竊取行爲;行爲人透過各種途徑和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祕密或情報的刺探行爲;行爲人以給予財物或者其他物質性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國家祕密或情報的收買行爲;國家祕密或情報的持有人,將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國家祕密或情報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應知悉該祕密或情報的非法提供行爲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4、行爲人實施的犯罪對象只限於“國家祕密”或“情報”。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爲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行爲的話,將會導致我們國家的安全遭受到非常嚴重的危害,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必然是需要進行處罰的,具體的行爲方式就是採取竊取收買,非法買賣等相關的行爲。所以將會按照5年以下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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