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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一審刑事判決書

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檢察院。

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林XX,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滿族,小學肄業,無業,戶籍地吉林省伊通滿洲自治縣,現住洛陽市澗西區。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洛陽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被洛陽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執行逮捕。指定辯護人魏XX,河南益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侯XX,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及現住址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犯罪被洛陽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犯罪被洛陽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審。指定辯護人孔XX、姚XX,河南益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白XX,女,1970年5月3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現住洛陽市澗西區。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犯罪被洛陽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犯罪被洛陽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審。指定辯護人尚XX、郭甜田,河南益唐律師事務所律師。

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洛澗檢一部刑訴(2020)2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XX、侯XX、白XX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XX依法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林XX及其指定辯護人魏XX,被告人侯XX及其指定辯護人孔XX,被告人白XX及其指定辯護人尚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林XX在洛陽市澗西區南昌路壹號城XX經營財物記賬公司,工作中有幫助別人辦理營業執照的業務,後來林XX聯繫上專門收購他人營業執照、對公帳戶等公司資料的“上線”,其和上線商議後開始在其周邊透過多條線索尋找法人註冊公司、辦理營業執照出售給其上線獲取非法利益。

1、被告人林XX找到被告人侯XX、白XX向該二人講明有人要收購公司營業執照、對公帳戶等資料,讓二人用自己資訊辦理後交給林XX出售給其上線,答應出售後給二人每套2000元的好處費。

被告人侯XX使用其雙胞胎弟弟侯長誼資訊辦理了相關材料三套,先後在林XX公司、澗西區侯XX家中將公司資料和對公帳戶交給林XX,公司名稱分別爲: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17×××55);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41×××95);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41×××73)。

被告人白XX使用自己資訊辦理了相關材料兩套,在南昌路壹號城邦林XX公司內將公司資料和對公帳戶交給林XX。公司名稱分別爲: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41×××96);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17×××41)。

2、被告人林XX找到孫XX(另案處理)、孫XX(另案處理)向二人講明有人要收購公司營業執照、對公帳戶等資料,讓二人尋找法人辦理後交給林XX出售給其上線,答應出售後給二人好處費。孫XX、孫XX找來張XX(另案處理)、張XX(另案處理)、吉XX(另案處理)、王XX(另案處理)等人,分別在西工區、澗西區等地共註冊十多家公司。後吉XX辦理兩個對公帳戶,公司名稱分別爲: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17×××09);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17×××59)。張XX辦理一個對公帳戶,公司名稱爲: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17×××57)。張XX辦理一個對公帳戶,公司名稱爲: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17×××08)。王XX辦理兩個對公帳戶,公司名稱爲: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17×××82);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62×××24)。

上述六個對公帳戶由法人在孫XX、孫XX帶領下辦理完成後連同對應的公司營業執照、公章、對公銀行卡優盾、電話卡等資料由孫XX交給林XX賣給其上線。上述六公司對公帳戶除王XX名下兩個帳戶外均有大量異常流水。

3、被告人林XX幫助孫XX註冊公司“洛陽XX公司”,並讓其辦理完對公帳戶後將整套材料拿走,後林XX將該公司營業執照、對公帳戶等資料都賣給其上線。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開戶資料、企業資訊查詢單、扣押清單、涉案銀行卡流水明細、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林XX、侯XX、白XX供述與辯解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林XX、侯XX、白XX爲獲取非法利益,買賣註冊公司營業執照、對公帳戶,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侯XX、白XX認罪認罰。

被告人林XX當庭認罪,其辯解,其對量刑有異議,應判處其緩刑。

被告人林XX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林XX當庭自願認罪,部分證件交易未完成,應認定犯罪未遂,建議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侯XX、白XX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並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被告人侯XX辯護人辯稱,被告人侯XX系初犯、偶犯;系自首;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白XX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白XX系初犯、偶犯;系自首;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林XX在洛陽市澗西區南昌路壹號城XX經營財物記賬公司,工作中有幫助別人辦理營業執照的業務,後來林XX聯繫上專門收購他人營業執照、對公帳戶等公司資料的“上線”,其和上線商議後開始在其周邊透過多條線索尋找法人註冊公司、辦理營業執照出售給其上線獲取非法利益。

1、被告人林XX找到被告人侯XX、白XX向該二人講明有人要收購公司營業執照、對公帳戶等資料,讓二人用自己資訊辦理後交給林XX出售給其上線,答應出售後給二人每套2000元的好處費。

被告人侯XX使用其雙胞胎弟弟侯長誼資訊辦理了相關材料三套,先後在林XX公司、澗西區侯XX家中將公司資料和對公帳戶交給林XX,公司名稱分別爲: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17×××55);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41×××95);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41×××73)。

被告人白XX使用自己資訊辦理了相關材料兩套,在南昌路壹號城邦林XX公司內將公司資料和對公帳戶交給林XX。公司名稱分別爲: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41×××96);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17×××41)。

2、被告人林XX找到孫XX(另案處理)、孫XX(另案處理)向二人講明有人要收購公司營業執照、對公帳戶等資料,讓二人尋找法人辦理後交給林XX出售給其上線,答應出售後給二人好處費。孫XX、孫XX找來張XX(另案處理)、張XX(另案處理)、吉XX(另案處理)、王XX(另案處理)等人,分別在西工區、澗西區等地共註冊十多家公司。後吉XX辦理兩個對公帳戶,公司名稱分別爲: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17×××09);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17×××59)。張XX辦理一個對公帳戶,公司名稱爲: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17×××57)。張XX辦理一個對公帳戶,公司名稱爲: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17×××08)。王XX辦理兩個對公帳戶,公司名稱爲: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17×××82);洛陽XX公司(對公帳戶:62×××24)。

上述六個對公帳戶由法人在孫XX、孫XX帶領下辦理完成後連同對應的公司營業執照、公章、對公銀行卡優盾、電話卡等資料由孫XX交給林XX賣給其上線。上述六公司對公帳戶除王XX名下兩個帳戶外均有大量異常流水。

3、被告人林XX幫助孫XX註冊公司“洛陽XX公司”,並讓其辦理完對公帳戶後將整套材料拿走,後林XX將該公司營業執照、對公帳戶等資料都賣給其上線。後被告人侯XX、白XX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自首證明、情況說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過、開戶資料、企業資訊查詢單、扣押清單、涉案銀行卡流水明細、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林XX、侯XX、白XX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在卷資證。以上證據經當庭宣讀、出示、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證據來源合法,可以作爲定案依據,應予以採信和確認。

本院認爲,被告人林XX、侯XX、白XX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爲已經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侯XX、白XX系自首;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對被告人侯XX、白XX從輕處罰。被告人林XX自願認罪,可對其從輕處罰。各辯護人所提上述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林XX辯護人所提其有部分證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交易完成,系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綜上,根據本案的事實、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XX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二、被告人侯XX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上述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三、被告人白XX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上述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繼續追繳被告人林XX、侯XX、白XX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五、本案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 判 長  李勇順人民陪審員  趙國權人民陪審員  閆英傑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書 記 員  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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