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的撤銷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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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暫予監外執行的撤銷程序是怎樣的?
撤銷監外執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決定收監的,執行需要由公安機關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監執行: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1、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在監獄內服刑的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暫予監外執行: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年老多病或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對於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害性的服刑人員,或者自傷自殘的服刑人員,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三、監外執行辦理的程序
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由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覈,並經主管監獄長同意,依據服刑人員的病殘情況,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做病殘鑑定;
2、監獄根據病殘鑑定結論,集體研究審查;
3、經研究同意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要確定取保人,並辦理取保手續;
4、監獄將服刑人員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材料,報省監獄管理審批。省監獄管理暫予監外執行審批小組每月集體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險的及時辦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5、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由取保人帶回,並及時到公安派出所報到。取保人要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監外執行期間需要遵循相應的規定,如果監外執行期間違反規定可以進行收監,監外執行的條件包括當事人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年老多病或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等情形,可以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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