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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單位受賄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單位受賄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單位受賄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構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對其國家機關或國有單位處以相應罰金;

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2、犯罪客觀方面

索取、收受他人的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爲;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爲。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爲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

四、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兩者最明顯的區別是主體不同。

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則限於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自然人。

(二)兩者的客體也不盡相同。

單位受賄罪的客體是國有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受賄罪的客體通常被認爲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三)兩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1、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爲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而單位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則必須同時具備爲他人謀取利益之條件時,才能構成犯罪,如某國有單位雖然索賄但沒有爲他人謀取利益的尚構不成單位受賄罪。

2、受賄罪是復行爲犯,構成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還需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爲,即利用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謀利益的行爲;而單位受賄罪只要國有單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且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單位受賄罪,沒有要求構成此罪的單位必須具有利用本單位相關職務或職權的行爲。

3、單位受賄罪中要求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爲,且該“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而受賄罪的定罪中沒有該情節的要求。

4、受賄罪中存在着斡旋受賄行爲,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而單位受賄罪中則不存在斡旋受賄行爲,即國有單位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有單位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則不構成斡旋受賄犯罪。

單位受賄罪所犯罪的主體就是必須是國有單位的工作人員,只要爲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財物的,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除了對單位判處罰金之外,對於直接的負責人是會被判有期徒刑的,所以,對於工作人員一定要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能利用職務爲他人謀取不法的利益。

標籤: 量刑 單位 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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