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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哺乳期期限多久?

暫予監外執行哺乳期期限多久?

一、暫予監外執行哺乳期期限多久?

暫予監外執行哺乳期期限多久?

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監外執行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哺乳期期限具體規定,從刑事訴訟法中不能直接找出。但是在我國其他法律法規中,不難找到哺乳期的明確規定,婦女的哺乳期一般爲一年。

凡哺乳(包括人工餵養)一週歲以內嬰兒的女職工都應按本規定執行。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也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女職工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至2個月。從這些規定中我們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們國家對哺乳期的規定一般爲一年,如果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

二、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有什麼?

對於正在監獄服刑的有期徒刑犯,發現其身患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其處理程序是:

1、由罪犯所在監獄監區或分監區區務會討論透過,報獄政科討論並邀請駐監獄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

2、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證明檔案應由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並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

3、對於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徵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 (目前在辦理省內保外就醫或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時,不需要徵求公安機關的意見),並與罪犯家屬聯繫,辦理取保手續。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4、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鑑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監獄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3份送交報請審批單位。

5、對批准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應當辦理出監手續,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並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監所鑑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複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6、保外就醫罪犯由取保人領回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外就醫罪犯在規定時間內不報到的,公安機關及時通知其所在的監獄,由監獄負責尋找。

由此可見,對處於哺乳期的婦女給予特殊待遇,從人道主義處罰,展現了的人文關懷。但是哺乳期婦女監外執行是有時間限度的,申請監外執行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在現實生活中暫予監外執行可能由於犯罪罪行和暫予監外執行原因的不同,暫予監外執行保證書得寫法也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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