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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時效有着怎麼樣的規定

刑法中的時效有着怎麼樣的規定

刑法中的時效有着怎麼樣的規定

爲了更好地使法律保持有效的作用,以及審查相關部門能夠最大程度處理案件,特別是刑法這一大法,在追訴的時候是有時效限制的。在這個時效內追訴,提供有效的證據進行上訴,是可以重現審理這一案件,無論是哪種結果,都會使得案件得到較爲準確的審判。那麼法律上對於刑法中的時效規定是多少呢。

刑法中的時效有着怎樣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②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對於“法定最高刑”的確定,應根據刑法規定的條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同時生效。由於此次刑法修改的幅度比較大,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後,必然有許多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會涉及一個新舊刑法適用的時間效力問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及時公佈《解釋》,旨在解決修正前後刑法的協調適用問題。

對於新舊刑法的時間效力,或者說修正後刑法的溯及力問題,無疑應嚴格遵循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也即通常所稱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因此,《刑法修正案(九)》也不例外,除《解釋》就有關問題作出規定的以外,其時間效力應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來確定,即對修正後刑法施行之前發生的犯罪行爲,如果修正前刑法不認爲是犯罪的,適用修正前刑法;如果修正前刑法認爲是犯罪的,並且依照修正前刑法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修正前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修正後的刑法不認爲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修正後的刑法;在修正後的刑法施行以前,依照修正前的刑法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顯然,《解釋》不過是對《刑法修正案(九)》中一些容易引起歧義條文的時間效力的明確。但無論是第一條規定對從業禁止這一保安處分措施的適用,第二條關於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因故意犯罪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的條件把握,第三條規定數罪併罰的決定刑及執行,還是第六條和第七條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解釋》在明確《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時,都體現了以現行刑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爲基本遵循。也就是說,不管《解釋》明確規定是適用修正前刑法,或者是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其實都從處理結果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來進行考量。

在規定《刑法修正案(九)》的時間效力問題時,《解釋》除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外,還貫徹了一些相關的刑事法律原則。其中,鑑於《刑法修正案(九)》對侮辱、誹謗、虐待犯罪告訴程序所作的修改,實際上只是刑事訴訟程序而非刑法實體問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並不存在能否享受“從舊兼從輕”的“優待”問題。而且,適用《刑法修正案(九)》顯然更有利於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因而,《解釋》第四條、第五條在對侮辱、誹謗、虐待修正條款的時間效力作出規定時,特別強調了訴權保障原則,即對侮辱、誹謗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或者虐待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更有利於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有效啓動和執行。

此外,《解釋》第八條在對《刑法修正案(九)》關於貪污、受賄犯罪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修正條文的時間效力作出規定時,還遵循了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哪些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第196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從上文中資料可以看到刑法的時效,也在逐步進行改善,以適應當時的社會相關問題,可以得到最好的解決途徑。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可以看到,針對於一些特殊情況的案件,在審理的時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以及社會反應,可以加快審判的速度。

標籤: 刑法 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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