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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大安全事故處罰規定

較大安全事故處罰規定

較大安全事故處罰規定
較大安全事故處罰規定如下: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籤: 安全事故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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