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賣軍隊房地產罪怎麼處罰量刑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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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出賣軍隊房地產罪怎麼處罰量刑?
擅自出賣軍隊房地產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違反規定,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擅自出賣軍隊房地產罪的批捕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擅自出賣軍隊房地產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擅自出賣軍隊房地產罪判刑後滿足哪些條件可以減刑?
擅自出賣軍隊房地產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可見,我國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對擅自出賣軍隊房地產罪的量刑標準,但量刑幅度並不是固定的,法院是結合公訴方提交的證據及具體的犯罪情節量刑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可以被從輕處罰的情節,在量刑的時候也不能完全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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