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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劣藥處罰是怎樣的?

經營劣藥處罰是怎樣的?

經營劣藥處罰是怎樣的?

一、經營劣藥處罰是怎樣的?

經營劣藥處罰是按照違法生產銷售藥品價值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對此進行罰款。生產經營劣藥被罰款規定是按照違法生產銷售藥品的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生產銷售劣藥和僞劣商品的處罰是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檔案、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2、150條的規定,以及《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解釋》,犯生產、銷售劣藥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於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爲假藥。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2、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目前如果存在着經營僞劣的藥品,那麼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從行政角度上來說的話,主要就是面臨着行政罰款,而從刑事角度上來說的話,就是對此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當然的如果導致人體受到非常嚴重傷害的情況之下,將會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標籤: 劣藥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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