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詐騙罪有金額起點嗎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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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規定詐騙罪有金額起點嗎?
詐騙罪有金額起點,一般詐騙數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涉嫌詐騙罪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透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詐騙行爲不構成犯罪治安處罰決定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在詐騙數額低於3000元的情況下肯定不能按照詐騙罪定罪,只能作爲一般的治安案件調查處理。詐騙數額達到法定立案標準的,公安機關受理了報案人的相關材料以後會依法立案偵查,可是破案的時間是不確定的,但是遭遇詐騙行爲以後報警是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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