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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量刑處罰是什麼?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量刑處罰是什麼?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量刑處罰是什麼?

一、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量刑處罰是什麼?

1、犯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多次盜竊的;盜竊武器裝備數量較大或者盜竊軍用物資的價值數額巨大的;盜竊重要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盜竊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用於揮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3、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爲首組織大量盜竊的;內外勾結多次或者大量盜竊的;盜竊特別重要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因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部隊的戰鬥力而給戰鬥造成損失的;盜竊大量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數額特別巨大的;等等。

二、涉嫌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存在盜竊還是存在搶奪武器裝備等相關的情況,都是需要按照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量刑的,只不過說不同的情節嚴重程度將會直接的影響到量刑的幅度方面的問題,情節嚴重主要指的就是存在多次搶奪等相關犯罪行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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