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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充調查與自行偵查的順序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嗎?

退回補充調查與自行偵查的順序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嗎?

退回補充調查與自行偵查的順序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嗎?

一、退回補充調查與自行偵查的順序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嗎?

1、退回補充調查與自行偵查的順序法律規範沒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2、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檢察機關認爲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1)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量刑的。

(2)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需要補充鑑定的。

(3)其他由檢察機關查證更爲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

二、發現新罪重新計算偵查時間嗎?

1、發現新罪重新計算偵查時間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3、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檢察院有對公安機關等移交上來的刑事公訴案件進行審查的義務,在審查的過程之中,若是發現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結合實際情形判斷是自行偵查、還是將案件退回偵查。對於被退偵的案件,偵查期限爲兩個月,且只能被退偵兩次。

標籤: 法律 退回 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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