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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分爲幾種情形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分爲幾種情形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分爲幾種情形
政治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權利,刑法對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適用對象、判決依據都有嚴格的規定,對於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刑法也明確作了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終身: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3年以上10年以下:
1、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後,減爲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相應改爲3年以上10年以下。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具備法定減刑條件的,將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時,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也相應改爲3年以上10年以下。
除上述二種情形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爲1年以上5年以下。
如果數罪中有一個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因其剝奪政治權利已達到該刑種法定最高限度,應採取吸收原則,只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爲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第56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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