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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和減刑可以同時申請嗎?

假釋和減刑可以同時申請嗎?

假釋和減刑可以同時申請嗎?

一、假釋和減刑可以同時申請嗎?

假釋和減刑可以同時申請,但是需要同時滿足以下的條件:

《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二、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構成累犯嗎?

1、假釋期間再犯罪不屬於累犯。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有漏罪沒有判處刑罰,應當撤銷假釋,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需要和新犯的罪實行數罪併罰,此種情況是不構成累犯的。

2、適用假釋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中國《刑法》第81條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1)法定的對象

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

屬於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故意傷害罪除外)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並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於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2)法定的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

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爲“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爲規範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犯罪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3)法定的刑罰執行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

三、假釋期間可以離開居住地嗎?

1、假釋期間一般不可以離開居住地。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2、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3、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刑罰執行期間,若是犯罪分子滿足了假釋、或者是減刑的條件,那麼刑罰執行機關,是可以提出假釋、減刑申請的。此類申請,需要提交給中級以上的法院。若是閱讀此文後,依舊對假釋和減刑可以同時申請嗎存在疑問,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在線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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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減刑 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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