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

觸犯詐騙罪可緩期執行嗎?

觸犯詐騙罪可緩期執行嗎?

觸犯詐騙罪可緩期執行嗎?

一、觸犯詐騙罪可緩期執行嗎?

詐騙罪可以判處緩刑。判決緩刑的條件是:

1、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爲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3、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如果詐騙的犯罪情節符合以上條件,是可以積極爭取緩刑的。

對於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明確規定必須適用緩刑。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用欺騙方法騙取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10條的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詐騙行爲最突出的特點是,就是行爲人設法使被害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覺,以致“自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爲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爲人交還財物的義務。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類。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以欺騙的方法騙回他人久借不還的欠款的,不構成本罪。無論所騙財物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他人所有,或者轉歸集體非法佔有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緩刑其實是一種特殊的刑罰執行方式,行爲人被判處緩刑之後,就不需要在監獄內執行,但是被宣告緩刑的行爲人需要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相關的規定,如果是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規定,或者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的,就會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xingshi/xingshichufa/0wln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