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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可以追究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刑事責任。

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刑事責任的承擔,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是什麼?

本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二者之間的區別是:

(1)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後罪在主觀上表現爲聚衆實施各種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爲明知編造或傳播的爲虛假恐怖資訊仍決意爲之。

(2)行爲方式不同。後罪的行爲方式爲聚衆採取各種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方法多種多樣;本罪的行爲方式則爲編造恐怖資訊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資訊以擾亂社會秩序。

(3)定罪情節不同。後罪的定罪情節爲情節嚴重,並且造成嚴重後果,未造成嚴重後果,則不能構成其罪;本罪的定罪情節則爲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爲構成其罪的必要,造成嚴重後果乃爲重罪情節,不屬定罪情節。

(4)侵害的客體不同。後罪所侵害的客體爲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及教學、科研秩序,爲社會秩序的一部分;後者則爲包括前者在內的一切社會秩序。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故意編造或者是傳播虛假恐怖的資訊,那麼對於社會來說社會造成一定的擾亂的,破壞我們國家社會公共的秩序,所以對於這種行爲要進行嚴厲的懲罰。如果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之下是不能夠構成這個罪名的,所以必須是以造成嚴重後果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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