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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緩刑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交通肇事罪逃逸緩刑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交通肇事罪逃逸緩刑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今天我們來說一說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的行爲可以說行爲人是屬於過失行爲的,因爲過失的行爲導致了交通事故,纔會有想要躲避法律責任而產生逃避的行爲,主觀上是過失的,在刑法裁量上也是可以作爲一個情節使用的。那麼關於交通肇事罪逃逸緩刑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緩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法釋〔2000〕33號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發佈)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事故是社會的不幸。如果各方協力,措施得當,可以儘可能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交通肇事逃逸,使傷者失去了最好的搶救時機,警方偵查案件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而肇事者將面臨十分嚴厲的懲罰,這一切使得交通事故導致的某些社會成本成倍地增加。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目前已經成爲全國公安機關經常需要面對的難題,肇事逃逸者往往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從心理學角度分析肇事逃逸的司機主要有下列心理.

交通肇事逃逸行爲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受害人或受損財物未做必要的搶救或處理或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警,擅自逃離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無法確定和追究的行爲。如果行爲人對肇事情況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駛,這種情況下,行爲人所謂的“逃逸”在行爲人的主、客觀上無非是正常行駛行爲的繼續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交通肇事後,受害人往往處於孤立無援的危險狀態,由於這種狀態是由肇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爲造成的,所以產生了肇事人及時消除這種危險狀態的法律義務。肇事後逃逸,不履行法定義務,事實上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爲。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

從行政責任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大小。

其次談談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裏所說”責任”是指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爲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爲“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爲“交通肇事後逃逸”。而對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後逃逸應不應該適用緩刑呢?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司法工作人員認爲,雖然交通肇事行爲人逃逸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但畢竟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只要行爲人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就可以對其適用緩刑,並且司法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筆者認爲,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被告人不宜適用緩刑。

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也沒有發現漏罪以及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交通肇事罪逃逸緩刑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交通肇事,就是肇事方的行爲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並且有受害人產生,行爲人一般爲了逃避法律責任從而逃離現場,或者是將受害人藏匿起來之後走掉導致受害人因爲不可以及時救治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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