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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緩刑是不是無罪釋放?

判處緩刑是不是無罪釋放?

一、判處緩刑是不是無罪釋放?

判處緩刑是不是無罪釋放?

緩刑,就是對於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法律依據是刑法第67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爲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並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以上規定很清楚,宣告緩刑的前提就是其已構成犯罪,與無罪釋放是性質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

無罪釋放是司法機關對在押的被告人宣佈無罪時,解除其被拘禁束縛的狀態,恢復其人身自由的行爲。

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死緩也是緩刑的一種,死緩期間再疏通一下,就變成無期,然後再變成有期,再來就放了。

緩刑制度有利於促使罪犯改惡從善。它能夠促使罪犯悔過,促使罪犯自新。由於緩刑沒有關押罪犯,有利於罪犯的再社會化,使其在社會上生活、工作,不至於出現監獄化後很難適應社會的狀況。緩刑制度被認爲是現代刑法中“最富有促進機制的制度。”

緩刑和無罪釋放的區別還是非常大的,因爲換新是認爲犯罪嫌疑人有罪,但是其情節比較輕,可以不用在監獄內進行服刑。而無罪釋放是因爲證據不足或者是表示該犯罪嫌疑人並不是犯人,所以對其進行無罪釋放兩者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認識和地位都是有非常大的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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