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無罪辯護 >

共同犯罪貪污罪辯護詞怎麼寫?

共同犯罪貪污罪辯護詞怎麼寫?

一、共同犯罪貪污罪辯護詞怎麼寫?

共同犯罪貪污罪辯護詞怎麼寫?

刑事上訴狀無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家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一審辯護人,開庭前我們會見了被告人王某,查閱了案卷材料,剛纔又參加了法庭調查,認真聽取了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罪名不成立,也不符合任何犯罪構成要件。

第一,公安機關以及公訴機關認定本案事實錯誤。

第二,從犯罪構成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來分析,被告人王某是否構成犯罪:

首先,從主觀方面來講,王某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

其次,客觀方面來看,被告人王某沒有實施犯罪的行爲。

所以,無論從主觀方面來看,還是從客觀方面來講,被告人王某都沒有尋釁滋事犯罪的主觀故意,其也不具備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從法律證據方面來講,認定王某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爲缺乏確鑿、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起訴書指控王某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檢察機關沒有充足的讓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王某當時具有犯罪的主觀心理,反而證明王某無罪的證據比較充分。因此,本案對王某定案證據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得出唯一確定王某具有犯意,構成犯罪的結論。刑罰是最嚴重的處罰措施,如果認定王某有罪,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根據疑罪從無、罪刑法定的原則,王某應當是無罪的。

第四、按照共同犯罪理論,要求各共犯之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透過法庭調查辯護人認爲,從王某對其他人的言語和行爲,以及王某對本案後果的認識因素和心裏態度綜合來看,王某自始至終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

綜上所述,本案中王某不具備犯罪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本案對於被告人王某來說,不僅關係到其罪與非罪的事情,如果認定其構成犯罪還涉及到一罪與數罪的問題,大家都知道刑罰是最嚴重的處罰措施,爲了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懇請合議庭認真研究,根據客觀事實和法律證據,依法判決宣告被告人王某無罪。

爲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的辯護人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同時也可以是其家屬、朋友或者是聘請的律師,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是什麼身份,只要在作爲辯護人進行辯護時,是不得故意歪曲事實,不得僞造證據,不得故意引導法官誤判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xingshi/wuzuihu/o0zn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