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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行爲表現爲哪些

貪污罪的行爲表現爲哪些

貪污罪的行爲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1、侵吞財物,是指行爲人將自已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爲。
2、竊取財物,是指行爲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爲。
3、騙取財物,是指行爲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的行爲表現爲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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