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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有沒有逮捕後又取保的?

實踐中有沒有逮捕後又取保的?

實踐中有沒有逮捕後又取保的?

一、有沒有逮捕後又取保的

有逮捕後又取保的。如果已經由檢察院批捕,其委託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批准逮捕後,申請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大小,由公安部門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法定情況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則及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對於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給予取保候審:

1、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對於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怎麼處理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在司法實踐中,當然是有行爲人被逮捕後又成功取保候審的。這是非常容易得出的答案。因爲如果行爲人確實已經被人民檢察院批捕而限制了自由,那麼行爲人的委託律師,也是可以爲行爲人向有關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

標籤: 取保 實踐 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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