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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來說怎麼辦理取保候審

通常來說怎麼辦理取保候審

一、通常來說怎麼辦理取保候審

通常來說怎麼辦理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爲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取保候審適用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完了還會判刑嗎

一般而言,被採取取保候審仍有很大可能被判刑。目前,就只有兩種情況是不會判刑的。第一,那就是犯罪嫌疑人本來就是沒有觸犯刑法;第二,因爲證據存在瑕疵,不能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實,因而不能判刑。

首先,必須指出,取保候審是對觸犯刑法的人,一種訴前保險措施。

因而可以推定出,此等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不被採取更爲嚴重的措施,是因爲其所實施的行爲對公共安全危害性較小,很有可能不再有此等類似於犯罪行爲的事實發生,或者是該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的可能所判處的刑罰較輕,一般都低於3年以下,甚至很有可能無須在監獄裏受罰。

當然,取保之後的犯罪嫌疑人,決不可以在此期間再犯任何事,最好潔身自好,連治安管理處罰法都不要觸犯,同時也不要與之前一起犯事的相關人士聯繫。

還要嚴格遵守相關的規定,如果是採取保證人制度,不要辜負保證人的信任,更不要因自己一時之快而連累保證人。

對於是否判刑,這個決定其實是由司法機關決定的。最後的結果將會在審判階段的裁判文書中才顯示出來,而並非是在前述階段就可以體現出案件結果的。因此,在實務中,一般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偵查機關大多會有較爲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該犯罪事實的存在。所以,一般都會被判刑。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並不代表不會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會不會坐牢還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後判決才知道。取保候審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准逮捕。

在取保候審過程當中,當事人還是有可能會被判刑。取保候審是一種暫時保釋的程序,在該過程中還是會進行偵查和立案,並且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決。一般被取保候審了,相關的判決結果也不會太嚴重。

標籤: 取保候審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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