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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刑拘30天后從犯可以取保的規定是什麼

尋釁滋事刑拘30天后從犯可以取保的規定是什麼

有些尋釁滋事罪的案例當中參與者就比較多,刑法當中對這種團伙犯罪的處罰一般都會將主犯和從犯區別對待.一般多人蔘與的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爲,肯定有最主要的組織者,有些人可能在整個犯罪過程當中就只是參加了而已.那對於尋釁滋事罪當中的從犯家屬就可以瞭解一下,尋釁滋事刑拘30天后從犯可以取保的規定是什麼?

尋釁滋事刑拘30天后從犯可以取保的規定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刑拘30天后從犯可以取保的規定是什麼?

符合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在任何一個時間段都可申請取保候審。只要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司法機關會予以考慮批准。

《刑訴法》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尋釁滋事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1、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量刑起點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前款犯罪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量刑起點爲有期徒刑六年。

2、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7)每增加尋釁滋事犯罪

可能有人會覺得從犯在被逮捕之初就能申請取保候審的,但是團伙作案爲了方便統一的辦理,一般在剛開始的時候有可能是不允許辦理取保候審的。對於從犯,法庭也有可能在判決的時候免除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或者適當的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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