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滿是多久
- 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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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羈押期限滿是多久
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拘留最長37天;
逮捕後的羈押期限與辦案期限相同:
偵查階段最長7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1個半月。
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每次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每次1個半月。
一審(法院)6個月。
檢察院申請延期審理,兩次,每次1個月。
二審(法院)4個月(其中二審開庭的,檢察院閱卷時間一個月不計入審理期限)。
死刑複覈(法院),無限期。
綜合以上,一個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死刑複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長可能被羈押的期限爲28個月加6天。
二、羈押期限滿必須取保嗎?
一般情況下是會進行取保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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