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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批捕案件辦理程序是什麼?

未成年人批捕案件辦理程序是什麼?

未成年人批捕案件辦理程序是什麼?

一、未成年人批捕案件辦理程序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二、《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第十四條 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重點審查其是否已滿十四、十六、十八週歲。

對犯罪嫌疑人實際年齡難以判斷,影響對該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認定的,應當不批准逮捕。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審查公安機關依法提供的證據和社會調查報告等材料。公安機關沒有提供社會調查報告的,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也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 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注意是否有被脅迫、引誘的情節,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情況。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案件,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製作筆錄附卷。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該未成年人的特點和案件情況,制定詳細的訊問提綱,採取適宜該未成年人的方式進行,訊問用語應當準確易懂。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告知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的法律規定和意義,覈實其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聽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無罪、罪輕的辯解。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等合適成年人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行使時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確拒絕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適成年人到場,人民檢察院可以准許,但應當另行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爲辦案人員在訊問中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應當交由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並由其在筆錄上簽字、蓋章或者捺指印確認。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性檢察人員參加。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本條第四款至第七款的規定。

第十八條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對於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械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 對於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不批准逮捕。

對於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

(二)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

(四)犯罪後如實交待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被害人諒解的;

(五)不屬於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屬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

(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對於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說明理由,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向被害方作說明解釋。

第二十條 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前,應當審查其監護情況,參考其法定代理人、學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意見,並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進行具體說明。

第二十一條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後,應當依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雖然我國有未成年保護法沒對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情況進行處理,但是未成年人並不是全部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如果年滿14週歲以上的話需要承擔部分刑事責任,如果你年滿16歲以上的話就可以承擔完全刑事責任,來根據案件事實進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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