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強制措施 >

公安機關決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是多久?

公安機關決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是多久?

一、公安機關決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是多久?

公安機關決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是多久?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認爲需要拘留的,應當在立案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手續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或者僞造證據;有可能互相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證的。所謂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後,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受害人的報案予以立案後,對於有逃跑或者重大犯罪嫌疑的當事人,要儘快的拘留,審批決定的時效是三天。拘留後,辦案人員應對嫌疑人儘快的展開詢問,注意方式方法。對於一般案件,應該在一天之內通知到家屬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xingshi/qiangzhicuoshi/1ol5w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