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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與未成年發生關係算犯法嗎?

成年人與未成年發生關係算犯法嗎?

一、成年人與未成年發生關係算犯法嗎?

成年人與未成年發生關係算犯法嗎?

成年人與未成年發生關係就是屬於犯罪的,一般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罪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相關法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涉及到刑事責任能力和是否違背女方意志。已滿十四周歲的人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關係,不論女方是否自願,一律按強姦罪處罰,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雙方均已超過十四周歲,且自願發生性關係的,不構成強姦罪。

二、強姦罪可以判緩刑嗎

符合相關條件就可緩刑。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爲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爲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爲適用緩刑的對象。至於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爲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爲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爲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爲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將74條修改爲:“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未成年人一般就是還沒有民事能力的人,對於成年人與其發生關係的都會違反我國的法律條款,從而也會直接按強姦的罪名來進行處罰,未成年人是屬於我國的弱視羣體,我國應該受護,而不是讓了人受到嚴重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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