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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和準備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既遂和準備的區別是什麼?

一、 犯罪既遂和準備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既遂和準備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既遂和準備的區別具體如下: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爲實行犯罪起從促進作用的行爲,因而對《刑法》所保護的客體構成了現實的威脅。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行爲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爲是爲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並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

2、責任不同

犯罪預備能減輕處罰,犯罪既遂應負刑事責任。

3、階段不同

犯罪預備屬於前期準備階段,犯罪既遂是已經完成犯罪。

二、犯罪既遂有哪些類型

犯罪既遂的類型包括四種,即結果犯、行爲犯、危險犯和舉動犯。

1、結果犯

由危害行爲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爲,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發生了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爲犯

以危害行爲的完成作爲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爲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爲,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爲完備,犯罪即成爲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爲是否實施完成爲標誌。但這些行爲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爲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爲行爲的完成。在着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爲,就視爲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姦罪、姦淫幼女罪、脫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3、危險犯

行爲人實施的危害行爲造成法律規定的危險狀態作爲既遂標誌的犯罪。這類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爲標準,而以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的具備爲標誌。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都是以行爲人的破壞行爲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作爲犯罪既遂的標準,而不以造成實際的損害爲標誌。

4、舉動犯

按照法律規定,行爲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爲即構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國《刑法》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

犯罪預備、犯罪既遂,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常見的四類犯罪狀態,由於處於不同的狀態受到的刑事處罰是存在着差異的,故此對於司法機關來說,在處理刑事案件的時候,確定違法行爲具體處於什麼犯罪狀態是必要的。

標籤: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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