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 經濟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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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解釋,“非法財物”是指違法行爲人所佔有的違禁品和實施違法行爲的工具、物品,不包括加工、生產的產品和經營的商品。這些財物可能原本屬於違法行爲人的合法財產,因違法行爲而轉化爲非法財產。如未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在無證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生產機械、工具、原料、摻雜摻假的物品等等。
“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爲而所獲得的利益。
所以我們在實施“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時要注意與“非法財物”的區分,否則會造成違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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