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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夠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哪些情況

不能夠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哪些情況

單位犯罪我國近年來社會比較流行的一類犯罪違法行爲,對我國的社會和經濟發展都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影響。但有些主體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不能夠成爲這類犯罪的主體。下面小編就不能夠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哪些情況,這類問題爲大家進行解答。

不能夠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哪些情況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怎麼可能成爲單位的犯罪主體了,他都沒有法人資格他就不是企業,這是矛盾的,所以,他不是企業,法人資格,他就稱不上單位犯罪。

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可以成爲單位犯罪主體的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但按《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單位是指機關、團體或屬於一個機關、團 體的各個部門。”按此解釋,單位不僅指機關、團體等本身, 還指其下屬部門或分支機構。由於《刑法》總則第30條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幾乎虛化得不成其爲單位犯罪的概念,只是對單位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宣言式規定。因而,對單位犯罪主體的界定,在司法界認識不盡一致。

一、單位犯罪的概念界定

關於單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較具代表性的觀點有:

1、所謂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爲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 的犯罪。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

(1)單位犯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實施的。這是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主要區別;

(2)單位犯罪必須以單位名義實施;

(3)單位犯罪是爲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而實施的,這是單位犯罪的主觀心理狀態。

2、單位犯罪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爲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徵:

(1)單位犯罪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這是單位犯罪的主體特徵;

(2)單位犯罪在主觀上出於故意或過失,並具有爲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心態;(3)單位犯罪必須是經單位決策機構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犯罪,這是單位犯罪的客觀特徵。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第一種觀點將“以單位名義”作爲單位犯罪的特徵之一,尚不夠完整、科學。因爲單位犯罪並不一定都要以單位的名義實施,如單位祕密繞關走私就是如此。相反,自然人打着單位的旗號,爲謀取個人私利而實施犯罪的,則應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單位犯罪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單位犯罪的主體結構

單位犯罪的主體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論界主要有二種觀點:

1、第一種觀點認爲,在法人犯罪中,實際上是一個犯罪(即法人犯罪),兩個犯罪主體,兩個刑罰主體(在兩罰制的情況下)或者一個刑罰主體(在單罰制情況下)。其理由是,犯罪主體必須與受刑主體同一,單一的犯罪主體只能有單一的受刑主體,雙重的犯罪主體則應當有雙重的受刑主體與之相對應。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採取的主要是雙罰制的原則,決定了其犯罪主體也必然是二元的。否則,雙罰制的規定就使罪與刑的關係發生了背離,與罪責自負、刑止於一身等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相悖。

2、第二種觀點主張,單位和自然人在單位犯罪中融爲一體,結合成爲一個犯罪主體並共同承擔刑事責任。因爲,單位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和自然人主體在單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單位團體和其成員彼此異質的兩部分構成的一個複合體,組成單位犯罪主體的兩個部分在單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關係,而是彼此融合和互爲表裏的關係。即單位中的自然人把犯罪單位化;而單位則透過有關的自然人實施犯罪。

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具備法人規定的私營企業,不能夠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主要是應爲這類企業在我國還不是具有法人性質的企業,我國的相關辦理案件的部門,對這類企業不予認可單位形式。

標籤: 主體 犯罪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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