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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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限
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限爲三年。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第六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
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爲,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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