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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3年

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3年

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3年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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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訴訟時效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待時效期間屆滿後,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普通民事訴訟時效爲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具體規定如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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