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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夥鬥毆的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結夥鬥毆的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結夥鬥毆一般和兩個人之間因爲一些小的矛盾打架的性質還是不一樣的,因爲結夥鬥毆所波及到的社會危害力的範圍是比兩個人打架要大很多的。並且結夥鬥毆這種行爲的性質主要是很容易有人受重傷的,因爲最近幾年來持械結夥鬥毆的案例也非常的多。其實生活中也有一部分的民衆自己也比較好奇結夥鬥毆的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結夥鬥毆的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一、結夥鬥毆的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結夥鬥毆,一般是指出於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鬥毆。行爲人在主觀上表現爲故意,其動機是出於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的利益。

1、聚衆鬥毆罪與羣衆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衆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2、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衆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衆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爲目的。犯罪形式不同。聚衆鬥毆罪可以聚衆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衆實施。

3、聚衆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衆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罪】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衆鬥毆罪如何判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聚衆鬥毆1次,雙方參與人數達到5人,6個月-1年6個月有期徒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聚衆鬥毆3次的;聚衆鬥毆雙方達到20人以上、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衆鬥毆的,4年-5年有期徒刑。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衆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1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1人,可以增加3個月-6個月刑期;

(3)聚衆鬥毆次數超過3次,每增加1次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4)聚衆鬥毆人數超過20人,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

(5)聚衆鬥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

(6)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1年-2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或者減少刑罰量:

(1)組織未成年人聚衆鬥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2)聚衆鬥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衆鬥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由此大家就能夠看得出來,結夥鬥毆的認定一般就是指兩個不同的團伙鬥毆,對公共秩序肯定是造成了極大的破壞的,雙方只要是兩個人以上的互相鬥毆的這種行爲就已經構成了結夥鬥毆,但是否會按照鬥毆罪提起訴訟要根據鬥毆所造成的實際影響才能夠確定的,所以結夥鬥毆沒有案情也不能妄下斷論。

標籤: 結夥 鬥毆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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