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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治安調解的情形

不適用治安調解的情形

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僱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不適用治安調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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