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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精神病鑑定的對象

法醫精神病鑑定的對象

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進行鑑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四、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
《民法典》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法醫精神病鑑定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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