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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律師義務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律師義務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律師義務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律師義務是怎麼規定的?

律師的訴訟義務,是指律師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按照法律的規定應認真履行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忠實於法律和事實真相,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職責、清正廉潔,恪守律師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爲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託,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權益;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不得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律師接受委託後的工作

1、瞭解案情,收集證據。

打官司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全面細緻地瞭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範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2、審查主管與管轄、審查時效。

無論是代爲提起訴訟,還是代爲應訴,律師都應從以下方面審查主管與管轄:

(1)案件是否屬法院受理範圍。

(2)仲裁條款、書面仲裁協議及其效力。

(3)管轄條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5)是否屬於特殊地域管轄。

此外,律師還應當審查案件的訴訟時效,查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有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情節。

3、準備訴訟資料。

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就可以撰寫起訴狀或答辯狀了。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陳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事項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應答和辯駁的法律文書,其目的在於駁斥對方不正確的、不合法的起訴,並對自己的行爲進行辯解。 此外,律師還應撰寫代理詞,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全面發表代理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

4、代理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有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根據其申請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於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有關當事人的財產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應當選擇恰當的時機,否則就無法達到目的。

在我們遇到民事案件,自己解決不了需要走法律途徑時,我們不可避免的要尋求律師的幫助,但有些朋友因爲不瞭解法律,經常向律師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給律師造成很大的困擾。要知道,律師有自己的職業道德規範,有自己要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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