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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的標準是什麼?

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的標準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的標準是什麼?

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的標準是什麼?

三大訴訟中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鑑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爲鑑定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製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調查收集證據材料;

3、律師或當事人採取非法手段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爲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三、需要注意的事項是什麼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基本是一致的,只要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均應當排除。

在刑事訴訟中,根據證據種類的不同有不同的排除規則: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辭證據,應當排除;對於違反程序收集的實物證據,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否則也應當排除。什麼是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沒有具體規定。本人認爲,只要是違反程序收集的實物證據,均應當予以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不論影響是否嚴重。

在排除的主體方面,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都是由審判機關進行。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均可以依職權在相應的訴訟程序中排除。

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在我國法律中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我們需要透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爲自己爭取到相應的權益,但並不意味着我們可以隨意提供材料。提供非法的證據對於案件的審理和訴訟的整個過程是有着非常不利的影響,希望大家能夠按照規章制度辦事,不要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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