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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196條中哪些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總則196條中哪些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196條中哪些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民法典》196條中哪些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人身權的請求權

2、財產性支配權:包括物權和知識產權

3、抗辯權

4、形成權

5、存款本息的請求權具有無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隨時請求金融機構兌付的特殊性,如果適用訴訟時效,會關係到民衆的生存利益,對於民衆的生存利益會帶來深刻影響,也不符合這個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適用。

6、認購人是基於對國家和對金融機構的信賴購買債權的,他的投資具有類似於儲蓄的性質,所以由國債和金融債產生的支付體系請求權不應該適用訴訟時效。

7、基於投資產生的繳付出資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充足的資本是企業開展對外經營活動的保障,也是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擔保,足額出資也是公司法定義務,繳付出資請求權不應該受到時效的限制,否則有違公司資本充足的原則。

8、如果對物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那麼,超過訴訟時效而被他人佔有的財產就會成爲無主物。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後權利人根據侵權行爲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由於是債權,所以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二、什麼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爲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援其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所應當有的抗辯時間期限,訴訟人在抗辯期間應當掌握自身的有力因素進行訴訟。法院的審判人員在當事人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對其進行受理,在後續審判時秉持公正公平原則進行判處。若期間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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