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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同犯罪有主犯和從犯之分嗎

關於共同犯罪有主犯和從犯之分嗎

關於共同犯罪有主犯和從犯之分嗎

一、關於共同犯罪有主犯和從犯之分嗎

有。

共同犯罪有主犯和從犯之分。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主犯罪,《刑法》規定應從重打擊,對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參與的、組織的、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我國《刑法》對從犯採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對主犯的規定,是以行爲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爲主要標準,同時涵括了行爲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況,但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從主客觀的各方面去區分主從犯,比如行爲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與程度、對危害結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對贓物的控制程度等。

二、主犯和從犯怎麼進行區分

對主犯和從犯,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區分:

第一,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爲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爲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爲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爲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爲從犯。

第三,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爲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爲從犯。

第四,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爲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爲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第五,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爲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爲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在共同犯罪當中可以有主犯和從犯之分,主犯在犯罪活動中是處於積極作用的,在實行的行爲當中,通常強度會比較大,而從犯的實行行爲強度通常會比較小。因此在處罰的時候,對於主犯需要從重處罰。而對於從犯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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