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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一、刑事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僅限法定的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有資格開展委託理財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其他單位未經批准,非法開展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委託理財業務,並擅自運用客戶財產的不成立本罪,而應視具體情況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或者非法經營罪論處。

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追訴標準是什麼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爲。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就是屬於金融機構違背愛託的義務,擅自運用客戶的資金而做出違法的事情,只要信託的財產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是屬於單位犯罪的,那麼單位被處罰金,直接負責人承擔有期徒刑,這樣才能依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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