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誹謗公安人員的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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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誹謗公安人員的怎樣處理
誹謗公安人員處理是由被害人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公安機關無權立案偵查,無權管理。
行爲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誹謗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誹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
單純的罵人只是民事侵權行爲,也是違法的,但不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一般不會受到處罰。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因爲警察違法導致的和警察發生衝突。一方面可以向其所在的單位派出所或公安局投訴,另一方面,如果違法行爲是職位行爲的,可以向其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縣、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侮辱與誹謗的區別是什麼
1、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誹謗罪: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注意: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2、犯罪手段不同
前者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後者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爲,情節就夠了,而後者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爲。
3、兩者形式不同
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三、誹謗罪是自訴案件嗎
誹謗罪一般情況下是自訴案件,但也可以公訴,不過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誹謗罪公訴要符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按照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爲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就是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惡意誹謗公安人員會構成誹謗罪,需要追究行爲人的法律責任。侮辱與誹謗的犯罪手段不同,表現形式不同,誹謗需要捏造事實,惡意中傷他人,但侮辱可以使用其他方式,公然辱罵他人就行,侮辱罪和誹謗罪針對的是特定的人,都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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