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
- 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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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怎麼辦?
(一)協商。
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透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二)調解。
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三)仲裁。
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
(四)訴訟。
二、土地使用租賃合同滿足哪些條件纔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沒有仲裁協議可以申請仲裁處理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嗎?
不可以,申請仲裁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四、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可以委託哪些人做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五、可以單方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依法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當中,可以約定爭議解決方式,沒有約定的,也不能用違法方式處理合同糾紛。此外,土地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不等於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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